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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8-28 点击量:
绵府办发〔201826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西部人才强市的意见》(绵委发〔2018〕9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实施“科技城人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绵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委办发〔2018〕12号)要求,为规范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工作,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坚持政府主导、专项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科技城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军民融合创业团队。

(二)科技领军创业团队。

(三)产业尖端创新团队。

(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助条件



第四条  军民融合创业团队

1.团队创业领域紧扣绵阳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先导产业为主攻方向。

2.拟新引进到绵阳创办企业转化先进成果(技术)的“军转民”创业团队(含在绵国防军工单位科技人才在绵阳转化先进成果或技术的创业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且全职在绵阳创业,带头人具有国防军工单位工作经历;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实到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51%,其中带头人(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由第三方对转化成果(技术)的科技含量、专利技术权属和法律状态、项目风险管控、项目环评等级、与绵阳重点产业或产业链匹配度、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

已在绵阳注册公司且时间在5年内的“军转民”“民参军”创业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且全职在绵阳创业,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办企业被认定为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其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市场前景好,企业年均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申报上年度末的营业收入已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税收、利润等综合指标较好;创办企业获得过各级各类政府资助、创业扶持、创新支持等。

3.创办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或入选绵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或团队带头人入选国、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同层次及以上人才计划的,可优先纳入。

第五条  科技领军创业团队

1.团队创业领域符合绵阳重点工业领域(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等,下同)发展方向,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先导产业为主攻方向。

2.拟新引进到绵阳创办企业转化先进成果的创业团队(含在绵中央、省属单位科技人才在绵阳转化先进成果的创业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且全职在绵阳创业;团队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实到货币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51%,其中带头人(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由第三方对转化成果(技术)的科技含量、专利技术权属和法律状态、项目风险管控、项目环评等级、与本重点产业或产业链匹配度、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

已在绵阳注册公司且时间在5年内的科技创业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且全职在绵阳创业,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办企业被认定为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均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申报上年度末的营业收入已达到2000万元以上,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税收、利润等综合指标较好;创办企业获得过各级各类政府资助、创业扶持、创新支持等。

3.创办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或入选绵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或团队带头人入选国、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同层次及以上人才计划的,可优先纳入。

第六条  产业尖端创新团队

(一)重大招商项目引进团队。

1.团队所在企业属于绵阳“服务绿卡”重点招商项目,且属于绵阳重点发展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

2.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层次及以上,70%及以上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及以上;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均为申报前一年内新引进的,且已全职在绵阳工作。

3.团队具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承担有1项及以上核心技术开发或核心产品研发任务,且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4.团队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独立的研发平台和研发经费。

(二)重点企业引进团队项目。

1.团队所在企业属于绵阳“服务绿卡”重点企业,且属于绵阳重点发展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

2.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层次及以上,70%及以上的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及以上;带头人和50%的核心成员为申报前一年内新引进的,其余核心成员为引进单位已有人才,团队成员均已全职在绵阳工作。

3.团队具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承担有1项及以上核心技术开发或核心产品研发任务,且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4.团队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独立研发平台和研发经费。

(三)产业技术技能培育团队。

1.团队须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全部为重点工业领域企业在职人员。

2.专业技术团队带头人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50%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及以上,团队的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产业转化前景。

职业技能团队带头人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长期在企业和一线岗位工作,其技能技艺在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高,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传帮带作用发挥好;核心成员掌握绝招绝技,为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革新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项目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项目资金资助,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对新引进的军民融合创业团队、科技领军创业团队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入选、达到资助条件后,即给予资助;

对已在绵阳注册企业的军民融合创业团队、科技领军创业团队项目,按资助条件要求和资金管理程序评审入选后,给予资助;已入选的创业团队再次申报时,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已在绵阳注册公司且时间在5年内”的时间限制,经评审再次入选后,实行持续资助,每个团队累计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

资助资金用于人才激励、贷款贴息、材料采购、仪器设备购置、检验检测,其中人才激励的比例不超过当年资助资金的20%。

2.产业尖端创新团队项目,入选后给予每个团队最高100万元资助,分2年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一年后,按照团队申报书中明确的计划、目标和三方协议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拨付5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

对已获得产业尖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重大招商项目和企业,在新申报年新引进或新培育的团队,按资助条件要求和资金管理程序评审确定,入选后给予资助。

资助资金用于人才激励、材料采购、仪器设备购置、检验检测,其中人才激励的比例不超过当年拨付资助资金的30%。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人才项目资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抓总,市人才办牵头,市经信委负责军民融合创业团队项目,市科知局、市人社局、市投促局配合;市科知局负责科技领军创业团队项目,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投促局配合;市人社局负责产业尖端创新团队项目,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投促局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人才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军民融合创业团队、科技领军创业团队,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即时评估”;其他项目,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由市人才办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归口受理项目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公告。由市人才办统一发布申报公告。

2.受理和初审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对照资助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3.现场答辩。由市人才办牵头,由行业专家、金融专家、财务专家等组建第三方现场答辩委员会。通过答辩的项目,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考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地考察。市人才办牵头,由行业专家、金融专家、财务专家等组建第三方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5.审议审定。召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分别进行审议审定。

6.资助公示。由市人才办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拟资助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期或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分别拨付给资助项目负责部门;资助项目负责部门分别与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资助协议,明确资助资金额度、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管理考核事项等后,再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由受资助对象开支使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由资助项目负责部门对发放的资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须规范管理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受资助对象须按照资助协议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负主体责任。每年年底,项目所在单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项目申报书目标任务完成以及绩效情况和三方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资助项目负责部门。资助项目负责部门要跟踪所负责的每个资助对象的科研、中试、生产、销售、管理等情况,并于每年底分别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报送所负责的每个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申报书目标任务完成和产生的效益情况。市财政局、市人才办不定期检查考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对按要求及时完成人才项目的实施单位,在以后项目申报上作为诚信表现优先考虑。

(二)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报告资助项目负责部门,并按程序重新审批。

(三)对资助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履约的,资助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出核减、暂停、终止,直至收回已拨付经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受资助对象的诚信管理。对发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同时在公共管理部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作为该项目(团队)及所在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和资金时的诚信情况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绵府办发〔2014〕22号)、《关于扩充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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