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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3-2024年绵阳市种业监管 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14 点击量:
 
绵农发〔2023〕10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2023-2024年绵阳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


 
2023-2024年绵阳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省委、市委“一号文件”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市级牵头组织、县(市、区)具体抓落实原则,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不断提高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身份证”有序建立,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国家级制种大县、良繁基地及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种子生产经营的关键时期,根据品种权人、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明察暗访掌握的线索,积极开展品种维权工作。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信访科、市种子管理站)
(二)强化品种管理
2.加强品种审定监管配合协助农业农村厅持续完善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扎实开展自主试验监督检查和省级品种试验,做好品种审定过程监管。(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
3.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管理。结合种业市场专项检查,开展登记品种市场大清理活动,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为重点,核查登记信息,现场抽取样品,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加强种业市场监管
4.严格制种基地监管。加强对国家级制种大县,以及省级主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安州区、三台县、梓潼县、江油市、游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加强种子企业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抽样检测种子质量和转基因成分。对近年来在我市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对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协助开展承储品种全覆盖检查,确保储备任务落实到位。(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信访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加强市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农资市场上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销售档案、经营备案、“三无”种子等情况,配合开展质量监测。对近年来各级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执行程序,规范做好扦样、记录及取证等痕迹管理工作,形成可靠完整证据链。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强化对辖区内电商经营种子行为的监管,通过在各大小电商平台上查找电商种子经营线索,全面摸清辖区内通过电商渠道经营种子行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种子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畜禽种业方面,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种畜禽、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信访科、畜牧兽医科、市种子管理站、市植保植检站、市畜牧站、市蚕业管理站,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种业发展科、畜牧兽医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市蚕业管理站,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强化执法监管
8.从严从重查处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充分利用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政策法规信访科、种业发展科,各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9.完善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建立“执法直通车”,对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执法机构要快速查办、不得推诿,实现企业与执法机构同向发力。加强跨区域种业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做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地联查”。强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等机制,强化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研究推动建立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政策法规信访科、种业发展科,各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0.提升种业执法能力。各县(市、区)、园区要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执法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政策法规信访科、市种子管理站、种业发展科,各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强化培训宣传
11.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宣传。积极组织开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综合运用集中教学、线上教学、现场教学等形式,提高种业执法实务技能。各县(市、区)、园区要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并按程序报送。(政策法规信访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对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种业监管执法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抓细抓实,做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
(三)强化队伍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良好法治环境。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10月3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以正式文件报送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信访科。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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