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绵阳市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绵阳市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绵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砂石乱象,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下工程施工产生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一)绵阳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设计产生的砂石资源,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地方政府组织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灾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用于本修复工程。项目应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
第二条 砂石资源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条所述砂石自用仍有剩余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剩余砂石资源储量核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二)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三)除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可自用的砂石外,其他项目产生的砂石不可自用,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第三条 除线性工程外,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工程勘察单位发现拟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内赋存有砂石资源的,在项目招标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砂石资源储量核实,并组织确认本工程实际砂石自用需求量,剩余砂石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机构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参考市场价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产生。
第五条 严禁在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进行非法销售或以赠予为名等方式擅自处置。
第六条 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设施农业、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灾治理等工程名义非法采矿、采砂。
第七条 砂石资源处置所得收益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收益须全额上缴县(市、区)财政。砂石资源储量核实、有关报告编制及价值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八条 加强砂石资源监督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的属地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为。
(二)批准建设工程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或方案施工,严禁施工单位超范围、超方案开挖。
(三)施工单位履行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或方案建设,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砂石堆放应符合用地、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要求。
第九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动态排查。
第十条 涉嫌非法采挖砂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市级部门查处的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由县级部门查处的罚没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项目施工单位超用地范围、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设计开挖砂石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区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的涉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砂石资源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开展立案查处。
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砂石行为进行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工程开挖后产生的可加工利用页岩(土)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开采的砂石资源和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由水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市此前关于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9日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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