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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点击量:
关于贯彻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确保《关于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江府发〔2015〕18号)的落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扶持范围
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年龄35周岁以下,毕业未满10年,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高校毕业生中毕业超过5年未满1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和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年龄计算、毕业时间和领创项目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后(下同)。
2.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关于创业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2.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按照创业实体分类,给予创业补贴。
(1)工业类
A类:投入资金3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60万元及以上,解决就业10人及以上,给予创业补贴3万元。
B类:投入资金20至30万元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30至60万元,解决就业5至10人,给予创业补贴2万元。符合A类项目申报条件,经评审未纳入A类扶持范围的,可按B类项目扶持。
C类:不能满足B类项目所列各项条件下限标准的创办项目。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
(2)非工业类(包括除工业类项目外的其它所有项目)。
A类:投入资金2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解决就业8人及以上,给予创业补贴2万元。
B类:投入资金10至20万元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20至50万元,解决就业3至8人,给予创业补贴1.5万元。符合A类项目申报条件,经评审未纳入A类扶持范围的,可按B类项目扶持。
C类:不能满足B类项目所列各项条件下限标准的创办项目。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
3.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小额担保贷款。
1.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者或经营微利项目小企业,可申请额度最高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或按照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二年期内的贷款利息,市政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创办的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规定条件的,按照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二年期内的贷款利息,市政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条件如下:
1.有良好的信用、无不良贷款记录
2.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网店除外)
3.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属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美容等行业及其它产业政策不鼓励行业以外的项目)
4.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
5.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厂房租赁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租赁我市企业厂房、车间创办的工业类实体,按第一年厂房、车间租赁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入园创业补贴和土地流转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进入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创办的实体,按资金投入规模和土地流转情况,再给予入园创业补贴、土地流转补贴。
1.投入资金2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解决就业8人及以上,给予入园创业补贴8000元
2.投入资金20万元以下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解决就业8人以下,给予入园创业补贴5000元
3.按第一年土地流转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土地流转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按企业申报时实际录用在岗人数,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人
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或领办人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人才服务中心。
3.申报材料
(1)创业团队或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在校大学生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2)创业实体:创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二)小额担保贷款。
1.申报人
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或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附件3),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未在户籍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承诺书(详细申报材料见江油市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告知书)。
(三)厂房租赁补贴。
1.申报人
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人才服务中心。
3.申报材料
创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厂房租赁合同、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
(四)入园创业补贴和土地流转补贴。
1.申报人
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人才服务中心。
3.申报材料
创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土地流转合同、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
(五)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1.申报人
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申报资料
创办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4),创业企业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四、补贴流程
1.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厂房租赁补贴、入园创业和土地流转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由创业实体所在乡镇初核。
2.一次性创业补贴、厂房租赁补贴、入园创业和土地流转补贴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初审完毕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厂房租赁补贴、入园创业和土地流转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财政部门复核、联审领导小组审核。
3.一次性创业补贴、厂房租赁补贴、入园创业和土地流转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本账户分账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本人。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将核定的贷款发放给申请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本账户分账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附件:1.江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2.江油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江油市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4.江油市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油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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