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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油市财政局 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 创业享受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点击量: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油   市   财   政  局
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享受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7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5〕78号)和《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江府办发【2016】2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就业,经研究,决定将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 贷款人员范围与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江油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外出工作或创办企业后返回自己居住地的人员,并在我市境内依法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人员。
1.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江油市境内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者或创办企业的人员。
2. 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人员
江油市境内依法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认定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要求,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低保证》、失业返乡农民工等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行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所需材料及程序以《江油市就业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发〔2010〕28号)为准。
(二)贷款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 有良好的信用、无不良信贷记录;
2. 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网店除外);
3. 经营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属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美容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
5. 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资料、审批程序、
1.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贴息申请;
(2)江油市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附表1);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
(4)返乡农民工证明:【二项中的任意一项】①外出务工所在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②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原件;
(5)经办金融机构所需的其他资料。
除法定证照原件外,其他资料应一式四份。
2. 贷款方式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按照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江油市财政局按规定期限和利率给予贴息。
3. 审批程序
为方便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办理贷款,贷款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1)申请。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江油市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
(2)初审。村委会、乡镇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农民企业家身份(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等资料,签署同意推荐财政贴息对象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复审。
(3)复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借款人身份和经营项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4)审核。市财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批。            
(5)审批。市联审领导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议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6)放款。经办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项目的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贷款。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按照商业模式自行到市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以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为准。
(四)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季付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2.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额度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企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时支付利息,在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半年内,由财政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额度为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五)  贷款贴息及风险防范
1. 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贴息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及创办企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2)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江油市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表3)、《江油市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附表4)等资料报送市就业局核对。
(3)市就业局收到经办金融机构送达的相关资料后,对贴息人员姓名、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
(4)经办金融机构将附有就业局核对意见的相关资料报送市人社局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5)经办金融机构将附有人社局复核意见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6)经办金融机构将财政局审核通过的相关资料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批。
2.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贴息方式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企业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后,将《江油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5)、申请贴息文件、《认定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年度财务报告,经中介审计的附审计报告,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结息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就业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审小组审批。
(3)企业将审批合格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并将审核后的资料留存备查。
3. 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审核部门,在具体操作流程中,要严把审核关,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将贷款项目户建档入库,动态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按时还款、履约情况良好的贷款农民工要进行宣传表彰,确保贷款全部按时回收。
二、创业补贴
(一) 补贴范围及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经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项目或创业主体,依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主体,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家庭农场,发展种养殖小区等,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同一创业主体含多个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1. 工业类
A类:投入资金2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解决就业8人及以上,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
B类:投入资金10至20万元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20至50万元,解决就业5至8人,给予创业补贴0.8万元。符合A类项目申报条件,经评审未纳入A类扶持范围的,可按B类项目扶持。
C类:不能满足B类项目所列各项条件下限标准的创办项目,给予创业补贴0.5万元。
2. 非工业类(包括除工业类项目外的其它所有项目)。
A类:投入资金2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解决就业8人及以上,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
B类:投入资金10至20万元或创业项目资产总额20至50万元,解决就业3至8人,给予创业补贴0.8万元。符合A类项目申报条件,经评审未纳入A类扶持范围的,可按B类项目扶持。
C类:不能满足B类项目所列各项条件下限标准的创办项目,给予创业补贴0.5万元。
3.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人
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或领办人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创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江油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申报材料
(1)创业团队或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团队负责人相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附表2)。
(2)创业实体:创办人相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交易笔数不少于1000笔,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三)审批程序
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所在乡镇政府初核,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初审完毕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本账户分账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激励机制及申领办法
(一) 激励机制
为加大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按照贷款发放情况,市财政局要给予市人社局不低于全市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的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创业担保推荐贷款发放和回收率高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纳入现行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补助。
(二)申领办法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写《江油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批表》,报市就业局、人社局、财政和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同意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进行拨付。
四、工作职责与考核
(一)工作职责
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是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体业务操作比较复杂,各级财政、人社、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作,精心组织实施。
1.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保障职能,按政策规定筹集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创业补贴资金以及奖励资金,做好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宣传,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申请人资质和项目的审核工作,牵头做好各级部门联络工作,推动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工作政策落实。
3.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组织好贷款审核发放工作,支持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
4. 各乡镇负责受理本辖区贷款人的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  工作考核
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五、附  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油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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