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4〕33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为做好四川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工作,加快补齐我省农机装备短板,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计划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做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相关工作的意见》(农机政〔2024〕92号)要求,开展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牵引、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农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组建联合体,申报并实施项目,系统化、一体化推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化技术研发制造推广应用,推动丘陵山区农机化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
二、申报内容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四川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试点内容,包括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能力、农机试验鉴定与检验检测能力。
三、申报主体
(一)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能力
申报主体应是农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合作社组成的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1个为牵头单位,设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负责人应是牵头单位人员。每个项目只能由1个联合体承担,同一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人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联合体组成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应在四川省内。
2.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
3.科研院所等研发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且拥有申报项目中研发产品同类的装备或装置科研成果[近期已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之一]。
4.农机制造企业(整机或农机零部件制造企业)原则上为规模以上,且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之一的企业。制造企业应匹配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实施。2023年底,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农机合作社应为省级及以上示范社(场)、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应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应用场景。
6.农机推广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具有农机推广专业人员3人以上。
7.联合体成员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农机试验鉴定与检验检测能力
申报主体应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推广机构。
四、申报程序
(一)编制申报书。联合体牵头单位根据《试点方案》相关要求,细化目标任务、技术参数和时间节点等内容,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牵头单位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单位,其项目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项目评审。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项目名单。
(四)结果公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候选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立项支持。
五、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主动作为,广泛宣传政策,调动相关单位积极性,鼓励引导组建联合体,支持联合体做好项目申报。
(二)科学精准申报。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细化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等,力求申报项目内容详实具体、措施有力有效、进度安排恰当,重点体现针对性、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规范合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和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科学合理,保障试点工作高效开展。
(四)申报材料报送。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申报材料包含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电子档刻录光盘一套。由牵头单位密封报送至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广中心(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4号)。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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