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4〕36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3日
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高质量实施,高效推进畜禽遗传改良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开展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等畜禽遗传改良工作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厅成立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厅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改良计划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职务委任制,如遇人员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下设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五条 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总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在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的指导下,负责改良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技术规范,开展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管理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定期发布遗传评估结果,促进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第六条 专家组按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等专业方向分别设立。
各畜禽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估遗传改良进展、开展育种技术指导等工作。
专家组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与被评审企业或工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组专家应积极参与改良计划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席由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市(州)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资格推荐和管理。市(州)畜牧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控机构负责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相关技术支撑与配合工作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八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开展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执业兽医师,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系谱档案记录准确、清楚、完整,生产性能测定和繁殖记录及时、清晰、完整。
(七)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1.1)。
其他方面还应符合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采用以下程序:
(一)遴选申请。根据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统一报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现场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等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开展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由申报畜种对应的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会议评审。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审核情况,与会成员质疑、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六)公布结果。最终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由农业农村厅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均为5年。
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程序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核验申请。资格满5年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核验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统一报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办公室根据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申报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四)现场审核。对通过综合考评的核验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会议评审。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审核情况,与会成员质疑、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六)公布结果。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延续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5年。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公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是我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承担主体,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着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畜禽遗传改良工作。根据部省级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自己未来5年育种(繁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育种核心群体母畜禽的繁殖信息,包括配种、产仔、断奶等信息(禽类包括孵化),只要是作为育种核心群体使用,期间的所有繁殖信息都需要录入,淘汰出育种核心群之后不做硬性要求(可以不再录入)。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并接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抽样检测。
(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与单位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性能测定情况说明报告、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遗传改良工作的区域性种公猪站、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申请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畜禽综合评估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畜精液。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厅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组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各联系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所在地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报备,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除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使用相关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外,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未通过的。
(四)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体规模监测结果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不达标的。
(五)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杜撰数据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认定存在上报数据造假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职责和规定,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七)有效期满5年未按时提出核验申请或核验未通过的。
(八)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 日起施行。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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