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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 时间:2015-02-02 点击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川科高〔2009〕11号),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孵化器分二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前瞻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兴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市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五条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充实完善我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二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评估,并指导、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组织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相关统计数据齐全、真实。
  (二)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5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具有自建或长期租赁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且每年有不少于1家的新入驻企业。
   在孵企业中,应有不低于20%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
  (五)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
  (六)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开展了创业导师工作,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孵化器运营方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八)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八条入驻孵化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办公及研发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务面积)。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最新《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绵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定的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毕业企业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组织专家分批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九)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办公会审定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 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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